陕西省抗癌协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根据《陕西省抗癌协会章程》《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结合省抗癌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规范管理和日常工作等。
第三条 陕西省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是陕西省抗癌协会内设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业务活动,不另立章程。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组和青年委员会。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规范命名方式为“陕西省抗癌协会XX专业委员会”或陕西省抗癌协会xx分会或陕西省抗癌协会xx工作委员会 。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本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审定、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鉴定、推荐科研成果,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增强全民肿瘤防控意识,提高肿瘤科学防治水平。
(三)组织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开展专科医师培训,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编辑出版本专业的期刊杂志、科技著作和科普读物,发挥学术指导作用。
(五)积极发展专业会员,举荐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反映科技人员的诉求和建议。
(六)掌握国际国内科技动态,向有关部门提出本学科科技发展建议,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为社会发展服务。
(七)开展科技协作与实验研究,促进学科发展。
(八)领导本专业委员会下设的青年委员会和学组的工作。
(九)加强与中国抗癌协会对口专业委员会和有关学会间的联系和协作。
(十)完成陕西省抗癌协会及中国抗癌协会对口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根据陕西省抗癌协会总体规划和专业委员会职责,制定专业委员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管理制度。编发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
(二) 专业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省性学术交流活动,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两次常务委员会议,省抗癌协会秘书处可根据需要列席专业委员会常务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和下发。
(二)
(三)专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陕西省抗癌协会报告。
(四)
(五)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科普、继续教育等重大活动事先要向陕西省抗癌协会相关部门申请、备案。
(六)专业委员会应建立定期学习制度,专业委员会完成 改选、增补、新建、调整后,应集中学习省抗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确保依规办事、依规活动;
(七)各专业委员会活动地域在本省以内。召开学术交流会议可邀请兄弟省市同业人员参加,可以与中国抗癌协会同专业专业委员会及兄弟省市抗癌协会同专业专业委员会联手在省内外举行学术活动,但不准单独以陕西省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在省外开展活动。
(八)专业委员会不得重复挂靠或隶属其他一级学会/协会.
(九)专业委员会若连续2年不开展活动,不组织全省性学术交流活动,将予以调整\提前改选或注销.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学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有规范的名称,不与本团体现有的专业委员会交叉重复。
(二)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有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的挂靠单位。
(五)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八条 申报程序
新建专业委员会申报程序为:发起人申请、秘书长办公会审核、专家论证、理事长办公会讨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陕西省科协备案。
(一)申请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必须由该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提议,并有5-7名来自3家以上省内有一定影响力医院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向陕西省抗癌协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
(二)陕西省抗癌协会秘书处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进行形式、资格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新建专业委员会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同时征求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
(三)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经陕西省抗癌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陕西省抗癌协会发文批准专业委员会成立。
(四)进入筹建阶段的新建专业委员会应成立由陕西省抗癌协会秘书处与新建专业委员会主要发起人组成筹备组.筹备组应在征求相关学科人员意见和充分考虑区域性、代表性基础上,提出新建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的建议名单,报省抗癌协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办公会同意。
(五)新建专业委员会获准成立后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召开成立大会,并开展相关学术活动。半年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委员会成立资格。
第九条 注销、调整
(一)拟主动撤销的专业委员会,可经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讨论研究后,向省抗癌协会秘书处提交专业委员会撤销的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可正式撤销。
(二)对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违反国家法规、协会《章程》和不执行本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专业委员会,限期整改或重组。整改无效、无重组意义、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予以注销,协会下发注销证明文件。
(三)省抗癌协会定期对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会员发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建设、财务管理、学风会风等工作进行指导、考核,适时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专业委员会人员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由本专业专家组成,可由所在单位或专家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各专业委员会依据民主办会的原则,其正、副主任委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考察聘任或委员会选举产生,任职证书由本会统一颁发。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内有进有退,吐故纳新,不能履行委员义务和责任者退出,积极支持学会的可视需要吸收增补为委员。本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所有专业委员会委员须由本会会员担任。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
(一)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 ,前任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含候任主任委员 4-7名。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前任、候任、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一般由60-80名委员组成,常务委员最多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第十二条 委员条件
(一)必须为陕西省抗癌协会会员。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爱协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团结、协调、组织能力。
(四)新委员年龄不超过55岁,连任委员原则不超过 60 周岁;新增选常委、副主任委员年龄原则不超过55周岁,连任常委、副主任委员原则不超过 60周岁;主任委员不连任,只任一届。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主任委员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常委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酝酿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要注重选拔本学科学术水平较高,热心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名额分配上要有利于促进学科发展、有利于协会工作,从实际需要出发,不平均照顾,但要注意委员的地区、单位分布,使其具有代表性。原则上,发起单位只能有 1 名副主任委员。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换届和增补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届期三年,应按期换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须由常务委员会提前3个月向陕西省抗癌协会提出延期申请,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换届程序
(一)专业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陕西省抗癌协会向专业委员会下达换届通知,并根据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组成要求及任职条件在全体委员中进行预选,预选内容为:提出留任委员和不留任委员建议名单;新增委员分配意向和建议名单;征求对下届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意见。
(二)由陕西省抗癌协会主持召开由本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的换届筹备会:
1、审议预选结果,根据预选情况提出保留委员建议名单和新增委员名额,新增委员需由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2、依据陕西省抗癌协会的有关规定和预选结果,讨论并提名新一届委员会常委和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3、确定本届常务委员会和新一届全体委员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三)专业委员会召开本届专业委员会换届前常务委员会会议:
1、审议通过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
2、审议并表决筹委会提出的新一届常委会组成建议名单;
3、向陕西省抗癌协会提交换届申请和新一届常委会候选人名单,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复。
(四)召开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宣读陕西省抗癌协会关于换届的批复,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候选人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五)选举结果以协会网站发布和电子邮件形式通报各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及委员本人单位。同时报陕西省科协备案。
第十七条 换届选举有关要求
(一)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不少于1/3。
(二)常务委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常务委员从委员中产生。
(三)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应从常务委员中产生。
(四)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自然为下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无特殊情况,主任委员为下届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为下届主任委员。
(五)专业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委员担任。秘书由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协商提名,常委会审议批准。
(六)凡是不出席换届选举会议的专业委员会委员被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因特殊情况,经书面请假批准者例外)。
(七)卸任的上届前任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均任期一届。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应在控制人数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增补。
(一)在符合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的基础上,由专业委员会常委会书面提出增补委员的理由和建议人选(一般由主任委员提出),经省抗癌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可增补为委员;
(二)在符合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的基础上,省抗癌协会依据专业发展或人才梯队建设需要,可提出增补委员的建议人选,经征询专业委员会常委会意见(一般应征询主任委员意见)后,可增补委员。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增补应在符合人数限制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增补。
(一)在符合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条件的基础上,专业委员会书面提出增补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的理由和建议人选(一般由主任委员征询全体委员意见后提出)或由省抗癌协会依据专业发展或人才梯队建设需要,提出增补的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建议人选,经召开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拟增补的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
(二)增补的常务委员应获得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选票。拟增补的副主任委员应获得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选票。
第六章 青年委员会和专业学组
第二十条 陕西省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是为发现和培养青年人才,由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内部学术组织,接受专业委员会领导,遵守陕西省抗癌协会《章程》及本专业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另定章程,不使用单独的标识。开展各项业务活动须经专业委员会批准并统一冠名为“陕西省抗癌协会XX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学术发展需要建立专业学组。专业学组是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内部专业性学术组织,接受专业委员会领导,并在其部署下开展学术活动。不另定学组章程,不使用单独的标识。专业学组的冠名方式为“陕西省抗癌协会XX专业委员会XX学组”。
第七章 学术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收集、整理、保管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资料,一套上缴抗癌协会、一套本专业委员会存档。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必须做好学术资料、工作档案等交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由陕西省抗癌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各专业委员会不许开设账号,不许使用其他单位的帐号。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各项收支一律使用本会的合法财务票据。各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由本会实行统一管理,在本会的会计账簿上给各专业委员会设独立账页,各专业委员会经费互不平调。专业委员会收支手续由各专业委员会主持工作的主任委员专人负责办理。
第八章 挂靠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为专业委员会提供专用办公场所。办公室应配备计算机、电话、传真等办公通讯设施。
(二)为专业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做好专业委员的日常管理、学术、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实行审批制。专业委员会和拟挂靠单位共同申请,经抗癌协会审核批准,陕西省科协备案登记。不具备以上基本条件不能申请成为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陕西省抗癌协会第六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予以实施。并报陕西省科协、陕西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省抗癌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