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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抗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5-10-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抗癌协会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协会经济实力,促进抗癌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社团管理规定及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会章程及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陕西省抗癌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

     第三条   协会财务部是协会财务工作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总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财务部受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接受协会监事会监督。

     第四条   协会是独立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监督和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检查。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资产归陕西省抗癌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条   协会是促进抗癌事业发展的公益性学术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财务管理的任务

     第六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增加收入,对协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

     1、作好年度财务计划和发展规划,积极组织收入,努力降低成本费用,节约开支,增强自主能力。

     2、加强经济核算,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及监督。

     4、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在协会各项工作中的作用。

     5、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汇报协会财务状况,做好财务分析,为理事会做好财务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协会事业蓬勃发展。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协会要充分发挥人才、科技、信息、管理等优势,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促进协会各项事业的开拓和发展。协会各项收费必须遵守中国科协《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协会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所有收入必需及时入账由财务人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资金,保留帐外款。

协会各项收入的取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须开具统一规定的票据。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确保收入的真实完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协会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其它费用等。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学术会议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理事会经费、监事会经费和专兼职人员的工资、津贴、办公费、折旧费、交通差旅费、邮电费、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社保费、维修费、印刷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两项费用中的各项支出。

     第九条   协会各项支出必需遵守国家各项财务法规和制度,对发生的各项支出经办人要做好计划向审批人提出申请,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依照协会理事会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1、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等支出的职责权限。所有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2、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务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财务人员应当及时编制支出凭证,保证核算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3、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职能部门审批人及单位负责人分别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4、支付结算。会计人员根据审批手续齐全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协会固定资产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的采购、保管、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应指定专人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年终要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条  对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计价入帐。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对确实不能用的固定资产,可由使用管理人员提出意见,经相关部门鉴定后报协会领导审核批准处理。

第六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协会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等。

     第十二条  协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加强银行帐户管理,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原则上不开立银行帐户。协会的帐户只办理协会的资金收支等结算业务。不属于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协会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不准出借银行帐户、支票。协会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协会的现金收付严格依照现金管理规定办理,个人因公借用现金要及时报账,加强现金日常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  对应收帐款应付帐款要及时清理,结算。

     第十五条  严格依照国家票据管理规定保管使用各种票据。严禁出借票据。  

     第十六条  协会应按主管部门和理事会要求定期(月度 季度 年度)上报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对重大事项要单独说明。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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