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抗癌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抗癌协会监事会是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行使监督的机构。为明确和规范陕西省抗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行使有效监督,推进协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陕西省抗癌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协会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决策、活动及运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令、部门规章、协会章程及其他规章,是否按协会规章履行了其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产生办法和任期
第四条 监事会由3-9人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人。
第五条 协会监事由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选举方式与理事选举方式相同,由本届监事会提名,征得协会党组织和陕西省科协同意,提出下届监事会组成人选,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在协会理事会换届时一并换届。
第七条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安排监事的监督活动。监事会决议须得到超过半数监事同意;如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监事长职责,由指定监事代理。
第三章 监事资格
第八条 监事须是协会会员(学生会员除外),熟悉协会工作。
第九条 公正、诚实,能够按程序办事,在协会有较高威望。
第十条 身体健康,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协会事务。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罢免程序,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权利:
(一)协会监事会发现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陕西省科协及民政厅相关条例等不当之处时,应提出纠正建议。
(二)定期听取秘书处及相关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
(三)提议召开临时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组织相关专题调研活动。
(五)受理相关申诉。协会会员和分支机构对协会决议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受理,如会员联合署名申诉人数达到或超过50人时,监事会必须受理。
第十四条 监事守则:
(一)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监事必须履行保密职责;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时不参与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工作所需费用应列入协会预算,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协会秘书处承担,监事会的正式文件等主要资料应存入协会档案。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重要文件应及时通报监事会,以便了解沟通。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2019年12月28日第六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备陕西省科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协会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