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抗癌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抗癌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Anticancer Association,缩写为SA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抗癌事业的各界人士、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陕西省科协、中国抗癌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发展我省防治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广泛团结和动员全省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和热心于我省抗癌事业的社会各界力量,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促进我省肿瘤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抗癌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肿瘤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肿瘤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肿瘤防治事业服务,为提高全省人民的科学素质和健康素质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肿瘤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健康中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西路309号。邮编:71006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肿瘤学术和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学科间和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肿瘤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2.开展防癌宣传,普及抗癌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防癌抗癌知识水平;
3.开展肿瘤学科继续教育,更新肿瘤科学知识和技术,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肿瘤专业水平;
4.编辑出版肿瘤学术期刊、著作、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等;
5.推广肿瘤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6.开展肿瘤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承接肿瘤科技评估、肿瘤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肿瘤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7.开展民间国际肿瘤科学技术交流,积极参加国际抗癌活动,通过学术交流、考察访问、协作研究及交换学者等多种形式增强国际联系与合作;
8.采用多种形式积累活动经费,建立抗癌基金;
9.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肿瘤防治研究方面的政策建议和意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10.培养、发现、推荐和表彰优秀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技成果;
11.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事业团体会员、企业团体会员和社会组织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入会条件:
1.承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2)获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大专院校毕业,在医疗、教学、科研、企事业单位、科教与卫生组织管理部门从事肿瘤专业或相关学科工作三年以上者;中专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社会人士,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5)热心于我省抗癌事业并愿为之做出贡献者。
(6)港澳台地区符合上述条件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入会程序
1.提交由中国抗癌协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
2.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
3.经本会批准并报中国抗癌协会批准备案,发给中国抗癌协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三)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惠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交办的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 团体会员
(一)入会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抗癌事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的宣传、学术资料;
3.优先获得本会专家的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下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4.根据需要,在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训等方面,可与本会合作进行或给予协助;
5.对支持和赞助本会有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接纳为本届理事会的理事单位,以单位法人身份进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随单位法人的更换而变更,由团体会员单位上报本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缴纳会费;
3.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资助本会有关活动;
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个人会员遵循由中国科协指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应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成本合理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省科协和民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并经本会提出后仍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和各专业委员会选派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的分配和选举办法由上届理事会提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制定修改章程需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2.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新的理事会;
5.制定会费标准;
6.决定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的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作风正派民主、热心协会工作的肿瘤专家,以及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管理干部,要体现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3.制订本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4.制定本会工作条例和内部管理制度;
5.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其工作;
6.筹备召开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7.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筹备及组织改选下届理事会;
8.决定授予荣誉称号和表彰先进个人和集体;
9.批准本会理事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1、3、4、5、6、8、10项职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的职权是:
1.选举监事长;
2.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3.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4.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5.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6.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2.在本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3.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
7.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有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长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聘为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一届,秘书长任期不受届次限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理事和常务理事会理事应遵守纪律,认真履职。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自动丧失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理事职务,同时终止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协会自律、自立、自主发展的组织体制,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建设,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组织,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科技团体。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陕西”、“全省”等字样。
第三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有规范的名称,不与本会现有的专业委员会相同和相似;
(二)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50名以上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具备独立开展授权范围内相应业务活动的能力;
(五)有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的支撑单位和固定的办公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产生,新任委员不超过 55 周岁、连任委员原则不超过 60 周岁。专业委员会实行前任主任委员、现任主任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相结合的动态集体领导体制。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决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专业委员会的重点工作和重要问题。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专业委员会,本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撤换其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直至撤销专业委员会并报陕西省科协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陕西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四十条 支撑单位对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本会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陕西省科协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工作人员应热爱肿瘤防治事业,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会员,真诚为肿瘤科技工作者服务,持续改进作风,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二条 陕西省抗癌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协会作为肿瘤科技工作者之家的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和社会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与团体的捐赠。团体会员于入会时应资助活动经费并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经法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务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无法人资质,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和专职财务人员,经济往来和财务收支由本会财务部门管理。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设立抗癌基金,其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订。
第八章 会 徽
第五十三条 本会会徽由螃蟹、剑和中文、英文标出的陕西省抗癌协会名称组成,呈圆形图案。
第五十四条 陕西省抗癌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建议并形成决议,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陕西省抗癌协会2019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六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